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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天然矿泉水开采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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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14-04-0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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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饮用天然矿泉水开采,有以下具体规定和要求:

(1)申请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饮用天然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技术鉴定证书、勘查许可证、技术鉴定审批文件和取水许可证等材料,依法向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办理采矿许可证,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凭技术鉴定证书及审批文件、采矿许可证等材料,分别向卫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和企业登记手续。

(3)凡跨省和出口销售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均需经国家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委员会鉴定,凭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技术鉴定证书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审批文件方可发给卫生许可证。

(4)开采矿泉水资源,应当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定设立卫生防护区,并在防护区界设置固的保护标志。

(5)矿泉水资源开采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矿泉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位变化动态监测,按要求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已开采的矿泉水资源定期进行复检,如发现矿泉水的水质改变,不符合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的,要及时注销技术鉴定证书和采矿许可证。

(7)开采矿泉水资源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开采点和开采量进行。需扩大开采量或变更开采点的,必须报原技术鉴定部门和采矿审批机构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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